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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关于教师调(停)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09-16 22:05:00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执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师要求调课、停课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教师应按课程表上的时间、地点进行各项教学活动,按事先拟定的授课计划(教学日历)完成教学任务,   不得随意调课、停课。

        第二条、任课教师遇有特殊情况或因病不能授课时,学院应尽量安排相应的教师代课。

        第三条、一般性的公差(含会议)不应安排给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课、停课的,应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一周填写请假条和《调课、停课申请表》,说明调课、停课原因,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课或补课安排意见,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调停课在一周以内的,由开课院、系的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调课、停课申请表一式三份,任课老师在办妥调停课手续后,一份送教务科存查;一份送开课系,由学生所在系的教务员通知学生;另一份由任课老师自行保管。

         第五条、如遇突发性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的,任课教师应事先与本人所在系院办公室和学生所在系的教务员取得联系,以便及时通知学生停课,事后要及时补办调课、停课手续。

         第六条、因季节性的农忙劳动和专业劳动,或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上课、实验不能按原计划进行而需调课、停课时,学生所在系应事先提出,由开课系会同有关人员统一安排。

         第七条、对于集中安排在6周内守成授课任务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调课、停课。

         第八条、补课安排应以不打乱总的教学秩序和影响教学效果为原则。不得占用校方规定的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时间补课。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调整安排。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程安排,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修时间增加课时;未办妥调课、停课手续,不得中止教学和擅离职守,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