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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16 22:13:00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促进良好教风、校风的形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及其分类

      凡未严格执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教学工作规范,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均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视其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包括实践课)迟到、早退;

    2、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调、停课;

    3、任课教师私自请人代课;

    4、实践课指导教师未交代仪器设备正常操作方法,致使仪器设备、设施等损毁,损失金额不超过200元;

    5、任课教师未经开课系批准,自行规定或调整考试时间;

    6、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无故不按时将成绩报送院办公室;

    7、负责教学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授课内容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2、任课教师无故旷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指导、监考等);

    3、任课教师私自提前结束课程或未经批准擅自减少授课学时;

    4、实践课指导教师因未指导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或擅离岗位,致使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仪器设备、设施等损坏,损失金额超过200元的;

    5、任课教师不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办法,不及时送交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6、监考教师在考前未做好准备工作或试卷严重差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教师在考前泄露考题或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擅离岗位或对学生违纪、舞弊行为熟视无睹、姑息纵容;

    7、任课教师评阅试卷时,私自降低评分要求,随意给学生送分、改分;

    8、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或学籍处理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于初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责成本人做出书面检查,系内部进行批评教育;

    2、对一学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学院内通报处分;

    3、对一学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发生1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当年度教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4、对一学年内发生4次以上(含四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以上(含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或多年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辞退;

    5、对发生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除照章赔偿外,还给予上述相应的处理;

    6、系通报由系自行办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全院通报、警告以上处分、停发职务奖金和辞退处理,由各系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后,报分管学院长批准;

    7、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